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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时代下融资性票据质押的市场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3-02-08 08:37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有的企业利用汇票的信用功能,出质融资性电子汇票,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到期还款。这是一种金融创新,但也存在法律风险。出质融资性电子票据与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相冲突,银行可能拒绝承兑。经分析,该条款违反票据基础理论,亦无可行性,但其价值取向——防范信贷扩张值得肯定,其废止应以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措施为前提。针对电子融资性票据质押提出风控建议:一是要转换监管重点,从审查交易背景转向监管企业经营状况。二是票交所应与平台合作,筛选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签发融资性票据的资格;联手建立票据信用白名单黑名单制度,让资信良好的企业享受更多融资便利。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融资性票据质押与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之冲突
2 融资性票据质押与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之协调
3 融资性票据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修改现行票据法及其配套措施的相关规定
    3.2 建立票据信用管理制度
    3.2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4 结语



本文编号:373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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