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下的破产企业银行债权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2 17:04
为了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提高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亟须解决当前存在的破产企业银行债权保护不足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不久,在银行优先受偿权、债转股机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打击恶意逃债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基于此,通过比较各国关于银行债权的保护制度,旨在为我国加强对银行债权的保护提供经验借鉴,并建议做出如下方面的调整:统一部门立法,保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实行债转股市场化流转机制;对撤销权的行使做出一定的限制;完善管理人监督制度;加重破产欺诈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破产企业中银行债权保护不足
(一)优先受偿权劣后
(二)债转股机制不健全
(三)撤销权行使要件存在疏漏
(四)重整计划中银行参与度低
(五)企业恶意申请破产逃避债务
三、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银行债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
(二)债转股制度
(三)撤销权制度
(四)管理人制度
(五)破产欺诈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制度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41482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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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破产企业中银行债权保护不足
(一)优先受偿权劣后
(二)债转股机制不健全
(三)撤销权行使要件存在疏漏
(四)重整计划中银行参与度低
(五)企业恶意申请破产逃避债务
三、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银行债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
(二)债转股制度
(三)撤销权制度
(四)管理人制度
(五)破产欺诈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制度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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