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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5 19:11
  为了有效降低森林灾害风险,减少森林灾害对地区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大力推行森林保险制度。但在实践中,森林保险的推行受供给双方的制约,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目前的森林经营以中小规模经营者为主,且多数缺乏投保意识,大部分无法负担高额的保费。而保险公司则面临着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理赔程序复杂等问题,对高风险低收益的森林保险业务望而却步。为了解决实践上出现的难题,我国开始对森林保险进行政府干预。构建全新的森林保险体系,加快供给侧改革,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制定因地制宜的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标准、确定明确的森林保险实施程序并建立森林保险业务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我国森林资源与森林保险制度现状
    1.1 森林灾害基本情况
    1.2 森林保险制度的发展
2 森林保险制度实施困境
    2.1 森林经营者投保制约因素
    2.2 保险公司承保制约因素
        第一,森林保险业务对中小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高风险低收益的业务。
        第二,森林保险的理赔程序十分复杂,无形中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第三,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是森林保险实施的最大障碍。
3 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构建
    3.1 基本原则
        1)以政府扶持为最基本的原则。
        2)对投保林区采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
        3)在保险业务经营上,坚持非营利原则。
    3.2 对供给侧进行改革
        3.2.1 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3.2.2 制定因地制宜的中央财政对森林保险保费的补贴标准
        3.2.3 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计算方法
    3.3 完善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障体系
        3.3.1 建立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和林业灾害救助体系
        3.3.2 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3.3.3 建设完备的监管体系
4 结语



本文编号:374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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