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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18:28
  民法典的制定引发了部门法法典化潮流。现代实质意义的法典追求形式上的封闭性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体系性,这与经济法的开放性、回应性及不确定性存在理论上的背反。而分散立法模式伴生的部门利益法定化、法律与政策混同及法律实施困境又进一步制约了经济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经济法统合性立法应该兼容法典化的体系化内核,规避其封闭性与滞后性,吸收分散立法的实践导向和回应性功能,克服其方法论缺失所引发的制度性缺陷,努力寻求一种渐进式、开放式的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路径。也就是说,在体系外部,合理衔接宪法、其他部门法与法律政策;在体系内部,涵摄各级统合法与单行法,鼓励各领域的单行法先行统合,构建以经济法总则为核心的一核多级的经济法体系。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典主义与经济法的理论背反
    (一)法典化的逻辑
    (二)经济法法典化的困境
        1. 法典的形式封闭性与经济法的开放性的矛盾
        2. 法典的稳定性与经济法的回应性的矛盾
    (三)通则/纲要:间接法典化的可操作性反思
二、渐进式体系化进路:一个立法者的视角
    (一)分散立法的功能缺陷
        1. 部门利益的法定化
        2. 法律与政策的混同
        3. 法律实施的困境
    (二)体系化:法典化与分散立法的功能调和
        1. 经济法的体系化现象
        2. 体系化方法的引入
    (三)“经济法总则+单行法立法统合”的体系化进路
        1. 多层次: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
        2. 开放性:经济法的回应型特点决定其体系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3. 动态性:渐进式立法统合要求经济基本法不同于民法典、行政法典及商法通则对稳定性的要求
三、一核多级:经济法统合性立法的体系构造
    (一)外部体系:统合性立法的外在形象
        1. 纵向维度上与宪法的合理衔接
        2. 横向维度上应制定与《民法典》(民法总则)协调好、与“商法通则”“行政法总则”等相适应的经济法总则
        3. 法律体系之外与经济政策的涵摄
    (二)内部体系:经济法基本内容的科学化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及其确立
        2. 次级统合法的良性发展
    (三)立法技术:明确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4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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