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8 09:28
本文关键词: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在最近十几年爆发式的发展,各种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诉讼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解决保险纠纷的重要途径。其中保险合同诉讼占据了保险诉讼案件领域的重要一席,而因保险人未尽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判决保险人败诉的案件可以说是此类诉讼纠纷解决的惯例,然而保险人对此义务态度的执着并没有因连续败诉的案例示范效果而改变。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分析保险人所依据的保险免责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之处,品析两者的合理与不合理方面,期望能够通过深入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或者改革保险人的运营方式和理念,探索出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的现实路径,使法律法规与行业现状实现恰当的融合且相得益彰。另一方面,因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一“行业顽疾”严重影响了保险在国民心目中的形象,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之路上的绊脚石,也是我国保险领域法治化建设迫切需要弥补的不足之处,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在完善我国保险领域法律规制的同时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本文采用了博弈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系统研讨,目的是以中国现阶段的保险诉讼状况及司法实践为基础,运用法学与经济学原理,对比国内外立法与司法现状,找出我国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方面立法规制的不足,为司法解释如何提高可操作性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以有利于更好平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法律健全及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本篇文章笔者欲以五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了本人所写题目的选题背景、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人所写文章在写作过程中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本部分是整篇文章的精髓,通过介绍本文的选题来源,探讨论文的写作意义及简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描绘了整篇文章的蓝图。第二部分主要讲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概述。该部分重点介绍了免责条款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和特征。通过案例的引入,我们基本对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知悉了我们提出这么一个论题的原因及提起这个选题的现实必要性。概念及案例的分析同时起到了为下文深入分析做铺垫的作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法律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存在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回顾1983年至2015年之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律规范等内容,一方面使我们认识到我国的保险法律规制正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逐步改革进步,另一方面也让我们意识到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缺陷,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保险行业发展要求。比如法律规制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范围、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标准等方面仍待进一步明确和提高可操作性。第四部分介绍了域外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方面的法律规制。通过对世界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关于保险立法及实践的介绍分析,使我们对世界不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得到初步了解。对这些经验我们要有选择性的吸收借鉴,为下文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关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合理性建议打开广阔的视野。第五部分是本人所写论文最具价值的部分,通过前面四章的论述,本章重点从界定明确说明的范围,阐述“免责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不同,深入分析各类免责条款的法律价值;统一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标准,从利益驱动角度分析各交易主体的利益需求,使提出的法律规制建议更能在市场的土壤上生根发芽,试图统一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标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最后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兴交易方式,从法律角度出具建议,保证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能够得到法律的全程保障。
【关键词】:保险免责条款 提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1 引言11-16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11-12
- 1.1.1 研究的背景11-12
- 1.1.2 研究意义12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4
- 1.2.1 国内研究现状12-13
- 1.2.2 国外研究现状13-14
- 1.3 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14-16
- 1.3.1 研究方法14-15
- 1.3.2 本文的创新点15-16
- 2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概述16-23
- 2.1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16-20
- 2.1.1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16-17
- 2.1.2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的界定17-18
- 2.1.3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含义18-20
- 2.2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问题的提出20-23
- 2.2.1 人身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案例及争议焦点20-21
- 2.2.2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案例及争议焦点21
- 2.2.3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意义21-23
- 3 我国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存在的缺陷23-26
- 3.1 明确说明的范围不明确23
- 3.2 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标准不统一23-24
- 3.2.1 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不明确23-24
- 3.2.2 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标准不统一24
- 3.3 相关规定相对于市场经济行为严重滞后24-26
- 4 域外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26-31
- 4.1 英美法系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26-27
- 4.1.1 美国法律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26-27
- 4.1.2 英国法律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27
- 4.2 大陆法系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27-29
- 4.2.1 德国法律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27-28
- 4.2.2 日本法律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28-29
- 4.3 域外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的评价与借鉴29-31
- 5 我国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制度完善31-36
- 5.1 界定明确说明的范围31-33
- 5.1.1 确定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对象31
- 5.1.2“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做广义理解31-32
- 5.1.3 区别对待不同条款明确说明的价值32-33
- 5.2 统一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33-35
- 5.2.1 明确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33
- 5.2.2 统一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标准33-35
- 5.3 规范合同网签流程35-36
- 5.3.1 改革条款用语风格35
- 5.3.2 提高免责条款在整体条款中的显著性35
- 5.3.3 设置严密的流程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35-36
- 结论36-37
- 参考文献37-40
- 后记40-41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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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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