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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政府采购行为的私法属性及纠纷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23-03-14 17:40
  政府采购包括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前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招投标等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属性。而这恰恰关系到采购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的解决路径、提起的诉讼类型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和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当前理论和实务对合同订立前政府采购行为属性的分歧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实务和理论学说可发现将合同订立前政府采购行为认定为公法行为在我国可能会面临的困境。从政府采购的实质和特性来看,将合同订立前政府采购行为认定为私法行为具有合理性。从行为的私法属性出发,可为采购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的政府采购行为纠纷提供法律解决路径。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争议:法院对合同订立前政府采购行为的属性认定
二、比较法探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理论与实务研究现状
    (一)德国———“双阶理论”
    (二)法国———“公法行为说”
    (三)意大利———行政救济体系
    (四)理论研究与探讨
三、实质分析:政府采购的非强制性、非职权性和非行政性
    (一)非强制性
    (二)非职权性
    (三)非行政性
四、拓展探讨:《民法典》中关于政府采购行为性质的内容
五、路径选择:合同订立前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纠纷解决
结语



本文编号:376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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