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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思维

发布时间:2023-03-16 08:18
  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而订立,为矫正双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不对称,法律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制。某一保险条款一旦被识别为格式条款,在发生纠纷后,就要由保险人一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较一般格式条款更重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识别、免责条款的认定,以及免责条款的效力评价是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分析审判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的格式条款,挖掘保险案件司法裁判背后的理念和价值衡量。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予以规制的理念
    (一)兼顾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1. 矫正双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不对称。
        2. 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投保人不应当因不能预见的情况而遭受不利益。
    (二)尊重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形成治理合力
二、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辨析
    (一)“零时起保”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二)“询问事项清单”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识别
    (一)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二)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三)约定鉴定标准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四)折旧计算方法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五)对非保险专业术语作出定义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四、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评价—以“营运车辆无从业资格证免赔”条款为例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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