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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关键要素——兼论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立法

发布时间:2023-03-19 15:52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对冲基金对金融系统可造成重大系统性风险。各国及国际组织自上世纪末以来,一直都在不懈地探索有效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制度对国际监管标准的产生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本文以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为视角,研究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监管目标、监管机构、应受监管的参与者及其活动以及相应的具体监管措施等关键要素,对于推动我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及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监管目标
    (一)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投资者保护
    (三)保护市场的诚信与完整
二、监管机构
三、监管对象
四、监管措施
    (一)规范对冲基金的市场准入和设立
        1.1933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2.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
        3.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相关规定
        5.《多德-弗兰克法》第4章的相关规定
    (二)监管对冲基金的市场运作
        1.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2. 有关杠杆的规定
        3. 有关卖空的规定
        4. 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 有关反欺诈和基金估值的规定
    (三)监管对冲基金的市场退出
五、结论



本文编号:376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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