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论网约车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19 16:13
  随着网约车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壮大,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法律文件规范混乱的市场。经过长期讨论与研究,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网约车办法》),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规制网约车市场,随后,各地规制网约车的规范如雨后春笋般涌出。《网约车办法》是中央规制网约车市场的核心立法,但是它作为部门规章,并没有设定网约车行政许可的权力,也无法成为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此外,网约车行政许可的立法依据本身存在瑕疵,以及地方立法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基于立法之合法性观察,行政许可立法在网约车领域凸显出诸多问题。而从立法之合理性来看,尽管网约车行政许可有其设置的必要,但其具体内容,尤其是地方立法中有关网约车许可的相关内容是欠缺合理性的。包括对驾驶员户籍的限制以及对车辆价格、轴距、排量的限制,既违背市场自主原则,也违反公平原则。对网约车行政许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中央和地方进行逐步调整和完善,使其符合《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网约车行政许可立法概述
    一、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形成过程
        (一)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历程
        (二)中央进行网约车行政许可立法的思路
    二、网约车行政许可立法的内容
        (一)《网约车办法》中对网约车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二)地方规定中对网约车行政许可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 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研究
    一、以国务院决定授权部门规章规定许可条件的做法欠缺合法性
        (一)国务院决定可以授权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并创设权利
        (二)上位法未规定许可条件时,部门规章无权规定许可条件
    二、设定网约车行政许可的上位法依据存在缺陷
        (一)“网约车”超出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出租汽车”一词涵盖的范围
        (二)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行政许可具有临时性
    三、地方网约车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问题
        (一)立法依据在效力等级上欠缺合法性
        (二)规定内容欠缺合法性
第三章 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合理性研究
    一、中央设定的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合理性
        (一)采用行政许可调整网约车市场的妥当性分析
        (二)采用行政许可调整网约车市场的必要性与相称性分析
    二、地方立法中网约车行政许可内容的合理性
        (一)驾驶员身份限制和车籍限制的合理性
        (二)车辆的价格、轴距、排量规定的合理性
第四章 完善网约车行政许可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一)中央需及时制定法律位阶更高的法律文件
        (二)地方规定要明确立法依据,不能违反上位法
    二、完善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合理性
        (一)防范市场失灵的同时保证市场的充分参与
        (二)营造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用行政许可限制网约车数量时需格外谨慎
        (四)定期对许可条件进行评价和调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6555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76555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c1f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