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3-20 06:06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原则上不可执行说与原则上可执行说都是独断的、片面的观点。在投保人不愿意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也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对可执行与否进行判断。据此,可以将现金价值划分为三种情形:以损害填补为目的的中间性保险的现金价值不可强制执行,否则不符合适当性原则;考虑到必要性原则,其他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原则上虽可以执行,但执行顺序应当后于一般责任财产;而分红保险的红利请求权、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价值部分提取权等,可以作为一般责任财产强制执行,但依据均衡性原则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并允许法院对其他特殊情形进行裁量。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界对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可执行性的分歧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合理性
三、比例原则下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适当性原则与责任财产认定
(二)必要性原则与执行方式优化
(三)均衡性原则与各方当事人利益衡量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66840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界对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可执行性的分歧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合理性
三、比例原则下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适当性原则与责任财产认定
(二)必要性原则与执行方式优化
(三)均衡性原则与各方当事人利益衡量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668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766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