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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采集中的适用与规则构建

发布时间:2023-03-31 23:03
  用户的知情同意作为企业采集用户行为信息应遵守的一项原则,是用户行为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基础。在信息采集中的选择与参与机制中,我国宜采择入为主的知情同意规则设计。在其必备前提——告知环节,针对信息采集行为的主体、行为信息的类别和使用目的、采集后的处理行为和用户行为信息流向的第三方等方面,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对用以进行行为化定位等特殊用途,还应进行专门披露。在用户同意规范制度的设计上,用户同意类型需要进一步区分;同意的有效形式应该更加审慎;同时,对用户同意外的其他采集合法性基础应进行明确。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知情同意—用户行为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基础
二、择入机制与择出机制的讨论—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抑或背离
三、告知—知情同意原则的必备前提
四、用户同意规范制度的应然设计
    (一)用户同意的区别化样式
    (二)同意形式的改造
    (三)同意的例外—其他采集合法性基础的明确



本文编号:377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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