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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03 03:38
  与最主要的商法主体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具有完全不同的合伙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明显失衡。传统有限合伙理论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解决这种失衡,但通过对无限连带责任的分析可以看到其与法律责任本质的差异,而结合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分析,则更能发现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局限。因此,需要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在保证有限合伙结构特点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隐性制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为重新梳理有限合伙问题提供了契机。论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释有限合伙结构及治理机制中各方权利、义务失衡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本质,论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局限及责任承担的困境;第二部分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角度,通过分析基金的价值评价和运行机制的特殊性,论证责任制度的特殊性;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基于有限合伙的双重属性建构法律规制之外的契约规制体系,并以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权利义务体系作为完善执行事务合伙...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重点
    (四)研究意义及创新点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局限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局限性的根源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建构偏差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承担的困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对责任制度的影响
    (一)价值评价的特殊性对责任制度的影响
    (二)运行机制的特殊性对责任制度的影响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渊源和责任基础
    (一)确立双重规制体系
    (二)确立权利义务制衡体系
四、完善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具体途径
    (一)瑕疵登记与虚假登记责任
    (二)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三)确立事案解明义务
    (四)完善责任承担的保障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8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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