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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民重复征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9 07:22

  本文关键词:我国移民重复征税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整体的税收收入中,针对移民的纳税收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外来移民,由于其移民原因的多样性和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国外收入的多元性。文章从针对移民税收的背景出发,结合在整个的移民税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与其它几个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度比较,从中找出我国现存的关于移民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缺陷,进而提出个人的相关改善建议,以实际案例的形式彰显出其实践中的意义。文章一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其中提到了本文章主要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揭示出文章研究的价值所在;随后简单地介绍了国内外针对外来移民重复征问题的研究现状,从中发现缺陷与不足,引人深省;引言的最后一部分写的本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以创新的视角另辟蹊径地来看待移民重复征税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的移民重复征税制度概况,以基础理论出发引出本文章的研究中心,随后对移民重复征税问题的起源和发展做了大体的介绍,并且提出了理论上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意义和价值分析。第三部分是一个案例介绍,介绍了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从案例的发生来找出现存的税收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章最重要的一部分,在整片文章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针对发现的漏洞和缺陷提出个人的相关完善建议。重复征税,又区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其中,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而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外国移民,对于我国而言,作为一个外来人群,在纳税的的法律意义上,更侧重于法律性重复征税,意即我国和其所属国,这两个征税主体对同一个纳税主体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从这个角度来说,宏观上保证了我国财政收入的收支可靠性,保护了经济秩序的稳定良性发展;但微观上,从纳税主体个体而言,无疑是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因此,从这种角度来讲,针对移民的重复征税制度的不合理性不言而喻。针对移民的重复征税,在整个税收管理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既事关一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又直接影响身为纳税人的每一位外来移民的经济收入状况。因此,在整个税收管理管理过程中,抓好细节工作,做好个人纳税和国家征税的平衡是征税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其深远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意义。
【关键词】:纳税 重复征税 财政收入 移民税收征管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F812.42;D922.22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英文摘要6-10
  • 1 引言10-13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0-11
  • 1.1.1 研究背景10
  • 1.1.2 研究意义10-11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1-12
  • 1.2.1 国内研究现状11
  • 1.2.2 国外研究现状11-12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12-13
  • 1.3.1 研究方法12
  • 1.3.2 创新点12-13
  • 2 移民重复征税制度概述13-19
  • 2.1 移民重复征税制度概况13-15
  • 2.1.1 移民重复征税的法律含义13
  • 2.1.2 移民重复征税的基本形式13-14
  • 2.1.3 移民重复征税的法律意义14-15
  • 2.2 移民重复征税的起源与发展15-16
  • 2.2.1 移民重复征税的起源15
  • 2.2.2 移民重复征税的发展15-16
  • 2.3 解决移民重复征税的意义及其价值分析16-19
  • 2.3.1 移民重复征税的解决方式16-17
  • 2.3.2 解决移民重复征税的意义17-18
  • 2.3.3 解决移民重复征税制度的价值分析18-19
  • 3 我国移民重复征税制度的缺陷19-23
  • 3.1 某移民女星偷税事件概况19-20
  • 3.1.1 案情回顾19
  • 3.1.2 存在的争议点19-20
  • 3.2 从案件本身看我国现存移民重复征税制度的缺陷20-23
  • 3.2.1 立法不完善20
  • 3.2.2 实践中征税秩序混乱20-21
  • 3.2.3 纳税主体模糊21
  • 3.2.4 征税机关的被动性21-22
  • 3.2.5 有效监督机关的缺失22-23
  • 4 完善我国移民重复征税制度的建议23-28
  • 4.1 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23-24
  • 4.1.1 确定统一的征税纳税标准23
  • 4.1.2 进一步填补相关法律的漏洞23-24
  • 4.1.3 制定与实践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减少法律的滞后性24
  • 4.2 调动税收各方积极性24-26
  • 4.2.1 明确纳税主体,消除其模糊性24-25
  • 4.2.2 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积极性25
  • 4.2.3 提升征税机关的主动性25-26
  • 4.3 平衡责任的承担26
  • 4.3.1 不偏不倚,罪责相适应26
  • 4.3.2 及时追究征税机关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26
  • 4.4 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26-28
  • 4.4.1 构建公众参与机制26-27
  • 4.4.2 增设相应的行政监督机关编制27-28
  • 结论28-29
  • 参考文献29-31
  • 后记31-32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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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体富;;“焦点”税种改革策问[J];w,

本文编号:37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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