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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 ————以李某诉张某、乐某公司和李彩某为例

发布时间:2023-04-04 21:37
  股东会被《公司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对外担保的决策权不再属于法定代表人。但对于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导致争议不断涌现于司法实务中。在我国代表理论之下,法定代表人一般享有概括且不受限制的代表权,从而使得《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越权代表认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本文以“李某诉张某、乐某公司和李彩某合同纠纷”这一真实案例为分析对象,紧扣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分析。明确乐某公司并不是借款合同中所列明的借款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并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它并不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但基于对法定代表人担保权的明确限制和法律的公示性和公信力,该条款具有引致作用,对合同有效无效产生间接影响。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对外担保决策权情况下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五十条所规制的越权代表。公司是否承担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后果才是围绕争议焦点的正确追问。合同效力与后果归属是问题的一体两面,公司担保责任的认定以越权代表的后果归属为突破口更为适宜。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限制的情形下,相对人不能被推定为善意。相对人若不能自己举证证明自身为...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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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内容和方法
        1、系统研究法
        2、归纳分析法
        3、案例分析法
    (四)难点与创新点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乐某公司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
        2、《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否对担保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3、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行为的后果是否归属于公司
二、本案评析
    (一)乐某公司是担保人
        1、合同的相对方载明于合同
        2、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担保合同效力有影响
        1、《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性质争议
        2、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解析
    (三)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后果不归属于乐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行为
        2、相对人非善意
三、思考与建议
    (一)越权代表不能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1、从法条的文义看
        2、从权利来源看
        3、从行为性质看
        4、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得出的结论看
    (二)乐某公司应承担导致担保无效的民事责任
    (三)明确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和标准
        1、审查义务的形式性是确定的界限
        2、明确形式审查义务的范围
    (四)《公司法》第十六条应该被进一步完善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8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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