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与税法的关系及协调
发布时间:2023-04-15 13:55
民法是税法的前行法,民事行为及其经济效果是税法的课税对象与事实基础。我国新近颁布的民法典,在民法的概念、逻辑与体系上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这显然撼动了课税的法律基础,需要重新厘清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对税法具有主导性,但税法基于自身的规范保护目的也强调独立自主。国际上有新观点,从更广阔的学科视野上,提出税法与民法的协调理论,这是值得推崇的理论。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税法规定之衔接,即是协调理论的一个典型问题。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是否主导税法
(一)民法主导学说
(二)税法借用民法概念
1. 有偿。
2. 对价。
(三)新民法制度下的税法回应
二、税法是否独立自主
(一)税法独立学说
(二)司法判决——广州德发房产公司案④
1.基本案情:
2.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说理:
3. 评论:
(三)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
1. 加工合同。
2. 定作合同。
三、税法与民法的协调
(一)税法与民法协调学说⑤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抵扣
1. 民间借贷的利率。
2. 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利息抵扣。
(三)增值税与合同价款条款
1. 国际增值税与合同价款条款
2.中国增值税与合同价款条款
(四)虚伪法律行为
四、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与税法衔接
(一)美国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
1. 纳税人权利法案(11)
2. 隐私权法(12)
(1)《隐私权法》之法律目的
(2)《隐私权法》:行政机关收集、持有个人信息必须满足的要求
(3)Clarkson诉美国税务局案(678 F.2d 1368 (11th Cir. 1982))(13)
(4)个人信息和披露——微妙的平衡
3.《国家税务局手册》10. 5. 1 隐私政策
(1)目的:
(2)背景:
(3)文件变动:
(4)手册组成部分及其主要内容:
4.《美国税法典》对税务局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限制(14)
(二)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规定
五、数字平台涉税信息披露义务
(一)数字平台的类型
1. 零工经济与平台类型化
2.美国所得税征收经验:区分电子平台雇员和自雇者(15)
(二)平台义务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平衡:数据权益的边界
(三)我国立法的利益与立场选择
本文编号:3790985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是否主导税法
(一)民法主导学说
(二)税法借用民法概念
1. 有偿。
2. 对价。
(三)新民法制度下的税法回应
二、税法是否独立自主
(一)税法独立学说
(二)司法判决——广州德发房产公司案④
1.基本案情:
2.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说理:
3. 评论:
(三)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
1. 加工合同。
2. 定作合同。
三、税法与民法的协调
(一)税法与民法协调学说⑤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抵扣
1. 民间借贷的利率。
2. 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利息抵扣。
(三)增值税与合同价款条款
1. 国际增值税与合同价款条款
2.中国增值税与合同价款条款
(四)虚伪法律行为
四、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与税法衔接
(一)美国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
1. 纳税人权利法案(11)
2. 隐私权法(12)
(1)《隐私权法》之法律目的
(2)《隐私权法》:行政机关收集、持有个人信息必须满足的要求
(3)Clarkson诉美国税务局案(678 F.2d 1368 (11th Cir. 1982))(13)
(4)个人信息和披露——微妙的平衡
3.《国家税务局手册》10. 5. 1 隐私政策
(1)目的:
(2)背景:
(3)文件变动:
(4)手册组成部分及其主要内容:
4.《美国税法典》对税务局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限制(14)
(二)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规定
五、数字平台涉税信息披露义务
(一)数字平台的类型
1. 零工经济与平台类型化
2.美国所得税征收经验:区分电子平台雇员和自雇者(15)
(二)平台义务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平衡:数据权益的边界
(三)我国立法的利益与立场选择
本文编号:379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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