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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18 21:45
  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审判实务中,无效的后果有三种:保险人全额返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的全额赔偿责任。第一种观点未考虑到保险人的履行;第二种观点忽略了投保人没有过错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虽可接受,但缔约过失理论能否对此进行解释尚存疑问。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认定无效,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将其作为效力未定合同更为合宜,该合同的最终效力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审判实务:同案异判及其新趋势
    (一)死亡保险纠纷中的同案异判
    (二)死亡保险纠纷判决的新情况
二、判决理由检视:合同无效疑问的旁证
    (一)保险人单方返还的不合理性
    (二)保险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不合理性
    (三)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全额赔偿责任的疑问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质疑:道德危险防控作为无效的理由
    (一)道德危险的可能性与合同无效
    (二)比例原则下的道德危险防控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的应然效力:效力未定
    (一)不生效力的模糊性
    (二)可撤销合同的排除
    (三)效力未定合同的证成
    (四)效力的终极确定
五、代结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



本文编号:379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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