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集中现象的反垄断规制——以中俄Uber并购案为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22 02:35
作为互联网新兴领域,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集中现象为反垄断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对于2016年8月滴滴Uber合并案中合并后的滴滴是否构成垄断并采取反垄断措施,社会与学术界争论颇多。文章通过域外判例借鉴及法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行业发展的特有规律,得出本案的竞争市场应界定为网约车市场、滴滴平台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尚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目前无需采取反垄断制裁的结论;同时针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市场竞争态势,对未来网约车平台垄断行为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应当对我国网约车平台采取包容审慎的反垄断规制态度,既要考虑网络特点,又要实现对国内企业的有效保护;并从发挥大数据优势、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创新鼓励模式三个角度入手提出具体的规制建议,以期为我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这一现象的反垄断分析提供新的思路。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 从俄罗斯处理Uber集中案的裁决中看俄方反垄断导向
二 网约车平台行业的动态竞争性垄断特征
(一)三大垄断性倾向特征
(二)动态竞争性垄断结构
三 中俄Uber网约车并购案的反垄断分析思路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三)是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四 中俄Uber网约车并购案是否涉嫌反垄断的嗣后分析
(一)价格回升、补贴降低并非垄断行为
(二)我国网约车市场仍具有竞争性
五 对我国网约车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一)采用“包容审慎”的反垄断规制态度
(二)发挥共享经济的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优势
(三)合理降低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
(四)建立对创新经营的鼓励机制
六 结 语
本文编号:379674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 从俄罗斯处理Uber集中案的裁决中看俄方反垄断导向
二 网约车平台行业的动态竞争性垄断特征
(一)三大垄断性倾向特征
(二)动态竞争性垄断结构
三 中俄Uber网约车并购案的反垄断分析思路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三)是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四 中俄Uber网约车并购案是否涉嫌反垄断的嗣后分析
(一)价格回升、补贴降低并非垄断行为
(二)我国网约车市场仍具有竞争性
五 对我国网约车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一)采用“包容审慎”的反垄断规制态度
(二)发挥共享经济的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优势
(三)合理降低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
(四)建立对创新经营的鼓励机制
六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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