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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5 19:23
  《企业破产法》中开始引入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方法,该制度可以帮助濒临破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重整效率,从而保障企业价值及社会效益。但是,《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过于简要,基本上都是概括形式,这使得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真正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出来,且在实践应用中产生了"管理人中心主义"的问题。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所具备的公法干预性、私法自治法特点,有着公平、务实、节约成本等专业优势。在企业中,原管理层自身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常常与自行管理模式不相适应,这就需要在积极推广应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规制,从而帮助该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出职能优势,从而实现企业振兴发展。文章就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自行管理适用性情况及有效建议做了简单探讨。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适用性分析
二、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条件不清导致的问题
    (一)管理人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管理效率低
    (二)适用标准不统一
    (三)自行管理债务人面临的一系列利益冲突问题
三、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变革和完善
    (一)自行管理申请时间
    (二)明确决定主体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撤销
    (四)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路径
四、结束语



本文编号:380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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