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论破产申请受理后融资债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10 12:03
  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涉及庞大资金规模的融资活动屡见不鲜。对于提供资金的投资人而言,其要考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降低投资风险及保障投资收益。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同样存在融资需求。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为了企业继续经营而进行的融资借款往往是破产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后要面临的问题。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借款作为债权而言,如其清偿顺序不明确,则融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文章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破产申请受理后融资借款债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的融资借款需求
2《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前的司法实践
    2.1 民间借贷融资
    2.2 以管理人名义融资
    2.3 发行私募债融资
    2.4 共益债权收益权产品融资
3 破产申请受理后融资借款债权保护的域外司法实践
4《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破产申请受理后融资债权的保护
5 设定“超级优先权”的必要性
6 结语



本文编号:383285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83285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7a6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