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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7 22:18
  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是对受理破产重整案件以来围绕破产重整进程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引入战略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的磋商、制定、分组表决)的综合评价,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重整主体及关系人私权利的强制干预,也是对重整相关主体在重整期间共同努力的智慧结晶——重整计划所作出的“终极宣判”,直接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是破产重整进程中终局性的一环。人民法院作为审查批准的主体,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重整计划审查批准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监督规范重整相关人行为、精确识别破产企业是否具有营运价值等方面的作用,不仅是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必须要面对的司法难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地方法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总结提炼,针对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应然标准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但是,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立法仍显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在面对经重整关系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时,法院在审查时过于随意甚至跳过审查阶段而直接裁定予以批准,实际上“架空”了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制度。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实践问题,一部分源于...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性质
    (二)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意义
    (三)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立法与实践评析
    (一)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实践现状及影响
    (三)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的法律规制不足
三、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程序性审查范围
    (二)明确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实体性审查范围
    (三)明确人民法院对变更后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
    (四)明确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标准
四、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实践完善
    (一)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价值衡量
    (二)强化对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监督
    (三)加强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计划批准中的司法能动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3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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