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院协调机制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8 02:31
从1988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生效起算,栉风沐雨,我国的破产法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曲折历程。企业的破产重整是汇聚了法律、经济和社会等重大疑难的复杂问题。依法律之不完备性,一部法律无法准确地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破产重整领域,仅靠一部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力量更是难以应付。更遑论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其不仅要受到破产法的规制,还要受到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制,是一个证券法与破产法的交叉领域,牵扯面更为广泛、关涉利益更为复杂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件要想顺利进行就离不开政府的配合跟参与。但是,实践中政府的过度干预又导致了当下的重整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比方说上市公司重整立案过难,强裁过多,程序过于冗长,债权人投资人利益受到不正常损害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而究其问题出现的根源就在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产生了冲突。面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府院协调机制的出现为问题的有效解决指引了新的方向。国务院、最高院自2016年来均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就破产案件的处理建立府院之间的联动机制,以破解破产中遇到的法律社会综合难题。但时至今日,如何构建常态化、合理化、制度化的...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二、问题的提出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的目的
五、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府院协调与上市公司重整的一般问题研究
第一节 府院协调机制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一、府院协调机制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定义
二、府院协调机制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政府与法院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辨证关系
一、破产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模式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府院关系的剖析
第三节 域外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破产中地位的演变
一、行政权对破产审判程序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少
二、行政权开始在破产审判程序之外发挥作用
第四节 当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府院协调的必要性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府院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二、明确“以司法权为主,行政权为辅”的基本原则
三、小结
第二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立案程序问题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案程序概述
一、上市公司重整立案程序与当前立案登记制的冲突
二、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立案程序的双重管辖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立案程序问题之剖析
一、破产重整前置程序冗长、案件受理周期长
二、行政权的介入提高案件受理难度
第三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案之域外经验借鉴
一、日本重整立案简述
二、美国重整立案简述
三、小结
第四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启动模式的改良
一、设立专门政府机构,负责立案中的府院协调
二、优化立法,取消行政审批作为法院立案的必要前提的安排
三、小结
第三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问题
第一节 我国强制批准制度适用的异化
一、上市公司强制批准程序的概念
二、上市公司强制批准程序异化的表现
第二节 强制批准适用异化的原因剖析
一、法院独立性较差与政府的过度干预
二、强制批准程序适用标准的不明确
第三节 上市公司适用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府院协调机制,畅通沟通渠道
二、建立更为规范明确的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标准
三、小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衔接问题
第一节 会商制度与“舜天船舶”案的成功实践
一、会商制度的出台与介绍
二、“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案例简析
第二节 当下最高院与证监会“会商制度”的评析剖析
一、该案对会商制度的有益探索
二、会商制度的不足所在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衔接制度完善的探讨
一、明确专家咨询意见出具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简化会商机制中证监会的行政审批程序
三、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34604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二、问题的提出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的目的
五、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府院协调与上市公司重整的一般问题研究
第一节 府院协调机制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一、府院协调机制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定义
二、府院协调机制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政府与法院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辨证关系
一、破产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模式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府院关系的剖析
第三节 域外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破产中地位的演变
一、行政权对破产审判程序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少
二、行政权开始在破产审判程序之外发挥作用
第四节 当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府院协调的必要性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府院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二、明确“以司法权为主,行政权为辅”的基本原则
三、小结
第二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立案程序问题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案程序概述
一、上市公司重整立案程序与当前立案登记制的冲突
二、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立案程序的双重管辖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立案程序问题之剖析
一、破产重整前置程序冗长、案件受理周期长
二、行政权的介入提高案件受理难度
第三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案之域外经验借鉴
一、日本重整立案简述
二、美国重整立案简述
三、小结
第四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启动模式的改良
一、设立专门政府机构,负责立案中的府院协调
二、优化立法,取消行政审批作为法院立案的必要前提的安排
三、小结
第三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问题
第一节 我国强制批准制度适用的异化
一、上市公司强制批准程序的概念
二、上市公司强制批准程序异化的表现
第二节 强制批准适用异化的原因剖析
一、法院独立性较差与政府的过度干预
二、强制批准程序适用标准的不明确
第三节 上市公司适用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府院协调机制,畅通沟通渠道
二、建立更为规范明确的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标准
三、小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衔接问题
第一节 会商制度与“舜天船舶”案的成功实践
一、会商制度的出台与介绍
二、“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案例简析
第二节 当下最高院与证监会“会商制度”的评析剖析
一、该案对会商制度的有益探索
二、会商制度的不足所在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衔接制度完善的探讨
一、明确专家咨询意见出具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简化会商机制中证监会的行政审批程序
三、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3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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