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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07 17:30
  在夫妻离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通过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他人,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本文认为,认定此问题,一是应明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既应适用实体法又应适用程序法,三是如果夫妻一方的转让行为存在有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股权与股份、出资额的联系和区别
    (二)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既应适用实体法又应适用程序法
    (一)我国对夫妻股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规定
        1. 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对包括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决定作了明确规定。
        2. 我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对包括股权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法律适用
三、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一些情形
    (一)如何认定夫妻离婚的情形
    (二)可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直接法律根据
        1. 转让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
        2. 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387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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