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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赔付时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发布时间:2024-02-19 20:52
  基于预赔付制度,保险人在理赔时通常分批次支付赔偿金。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相关领域的空缺,引起了该情况下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争议,分歧焦点在于保险人分批次履行的数笔债务是否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批履行。借鉴担保法领域追偿权的审判经验,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由于分批次的履行是基于一个总合同而非数个分合同,定性分批履行的数笔债务属于同一债务。自保险人履行最后一批赔付后起算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相符,且有利于平衡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利益。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关于分批清偿后追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争议
    (一)判决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批债务履行后起算的案例
    (二)判决诉讼时效各自起算的案例
    (三)分歧焦点:是否属于同一债务
三、结构剖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判决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批债务履行后起算的案例
    (二)判决诉讼时效各自起算的案例
    (三)同一债务界定之借鉴经验
四、探究本质:是否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
    (一)总合同与分合同的定义
    (二)各批次的债务履行是否基于数个独立的合同
    (三)数批次债务属于同一债务时的诉讼时效起算
    (四)是否违反诉讼时效立法目的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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