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的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4-03-05 19:13
传统的担保类型统筹来说一般包括“人保”“物保”“金钱保”,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区别于传统担保类型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即让与担保。它是担保债权和标的物所有权在商事活动中完美结合与灵活运用的具体表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尊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让与担保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不可代替性。现实情况下,在我国商事交易的实践当中,早已客观存在大量的类似于让与担保的担保形式,由此,在学术研究上也要积极主动地结合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研究让与担保制度,以此为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推动法治的进步。在分析破产程序下让与担保相关案例及裁判要旨后,以现阶段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衔接客观存在的障碍为切入角度,研究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权利的实现路径。总体来说,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从实务案例中简要归纳出破产程序下让与担保权实现时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笔者思考,破产程序下让与担保权人权利该如何得到实现的问题;第二部分,让与担保的性质分析。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定性问题,明确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造。让与担保应当基于其担保目的之本质属性,在担保权构成说基础之上采纳新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第...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务案例
1.案情简介
2.案件审理情况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
1.让与担保定应如何定性
2.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应当采取哪种权利配置模式
3.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与限制
二、让与担保的性质分析
(一)关于让与担保性质的学说
1.所有权构成说
2.担保权构成说
(二)让与担保是新型担保物权
1.让与担保是物的担保行为
2.物权法定缓和理论是新型担保物权属性的支撑
3.让与担保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三、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配置模式选择
(一)让与担保不适用取回权配置模式
1.破产取回权的含义
2.让与担保不适用取回权配置模式的理由
(二)让与担保应适用别除权配置模式
1.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
2.域外经验的借鉴
3.司法实践的证明
四、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与限制
(一)让与担保权人行使别除权
1.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清偿方式
2.赋予让与担保权人选择权
3.让与担保权人的行权顺位
(二)构建让与担保权人的代偿别除权制度
1.借鉴代偿取回权制度的理论
2.让与担保权人应当对担保物享有物上代位权
(三)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合理限制
1.沿用典型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合理限制
2.对于“过度担保”情形进行合理限制
3.对于“秘密担保”情形进行合理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著作部分
论文部分
致谢
本文编号:3919912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务案例
1.案情简介
2.案件审理情况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
1.让与担保定应如何定性
2.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应当采取哪种权利配置模式
3.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与限制
二、让与担保的性质分析
(一)关于让与担保性质的学说
1.所有权构成说
2.担保权构成说
(二)让与担保是新型担保物权
1.让与担保是物的担保行为
2.物权法定缓和理论是新型担保物权属性的支撑
3.让与担保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三、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配置模式选择
(一)让与担保不适用取回权配置模式
1.破产取回权的含义
2.让与担保不适用取回权配置模式的理由
(二)让与担保应适用别除权配置模式
1.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
2.域外经验的借鉴
3.司法实践的证明
四、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与限制
(一)让与担保权人行使别除权
1.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清偿方式
2.赋予让与担保权人选择权
3.让与担保权人的行权顺位
(二)构建让与担保权人的代偿别除权制度
1.借鉴代偿取回权制度的理论
2.让与担保权人应当对担保物享有物上代位权
(三)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合理限制
1.沿用典型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合理限制
2.对于“过度担保”情形进行合理限制
3.对于“秘密担保”情形进行合理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著作部分
论文部分
致谢
本文编号:39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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