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发布时间:2016-04-22 07:05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特别体系中的作为其基本法的重要地位。法典重构在根本上与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取向不符,不能很好地与传统民法体系进行兼容,但从某一层面上来说却对民典法的传统地位进行了积极维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应将特别民法融合进来,充分保障民典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有效性,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体系中作为基本法的核心位置,是实施自然法的重要体现,我国的新民事自然法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务必全面考虑各方面的相关因素 。
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是保障市场交易活动稳定的基础。由于法人制度及排他效力是构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因素,充分利用此点,我国立法机构可以通过物权法确立征用于征收的相关制度,在个人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体系中纳个人投姿条款,进而构建关于此方面的特别民法。
由于我国没有较为完善的民法典,因此补充型的特别民法尤为重要。我国民法体系的建立较西方国家较晚,民法发展轨迹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差别,西方国家从解除管制发展为管制,最终走上再管制的发展道路上来,我国则没能完成此过程。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以后,对传统体系的民典法需求程度进一步加大,但同时也急需我国探索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创新型民法典,巩固其在我国新的市场经济中作为基本法的重要地位 。
(二) 民典法立法的技术中立
传统的民法典的技术中立主要体现在其原理、规则、制度等超越其他客观因素的品质。民典法技术中立强调民典法内容的永恒性与真理性。据走访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私法与公法杂糅的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法约束力的行使力度。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必须将企业中应用的法律进行系统归类,设计民法范畴的则归为民法,关于行政的则归为行政法。为更好的实现民典法的技术中立,我国可采用强化用益的物权、减弱所有权的方式将债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分割与重新组合。家庭法以财产法逻辑为构建基础,是我国民典法技术中立有效实现的巨大挑战,家庭法是保障社会文化的主要措施,可改变我国国民的道理观念,在拟定我国未来民法典时应将其充分考虑进去 。
三、 我国民法典的返本与展望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典法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包括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仍存在较多方面亟待完善,以自由为基本导向、技术中立的创新型民典法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实际需求,现代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补充型的特别民法得到一定重视外,其他类型的特别民法都归入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范畴中,因此,以维护民法典为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典重构势必存在一定不合理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现已进入民法时期,我国应该正面接受特别民法兴盛对民典法的挑战,根据我国民事自然法的相关规则对民典法进行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
四、结语
综上所述,如何处理好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是我国现阶段全民关注的话题,我国要想构建相对完善、完整的法律体系势必应将民法典与特别民法进行科学、有效的整合,采用技术中立的模式对民典法与特别民法关系进行全面构建,充分满足我国社会法制现实的实际需求,进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本文编号:3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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