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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破产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30 11:02
  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保护,区分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两种情形。本登记条件成就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破产管理人协助办理所有权本登记或抵押权本登记,以别除于债务人财产;本登记条件尚未成就期间,可通过预告登记限制处分效力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处分,以保全已预告登记的债权;在本登记条件无法成就情形下,权利人可就期房现状价值主张别除权,或者分摊续建费用而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贷款银行债权可通过向购房者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代位向破产管理人请求予以实现。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预告登记权利人破产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本登记请求权因管理人解除权的行使阻却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不具备别除权法理基础
    (三)对购房人利益优先保护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四)预告登记债权并未在破产法的具体制度中得到优位保护
二、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协调
    (一)限制管理人解除权并非是预告登记破产保护的必要路径
    (二)赋予预告登记债权优先权会衍生担保物权内生性与体系性矛盾
三、预告登记债权保护的类型化实现与救济
    (一)本登记条件成就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实现
    (二)本登记条件未成就期间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保全
    (三)本登记条件无法成就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救济



本文编号:39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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