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规制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完善
发布时间:2024-03-30 12:13
随着泰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其支柱产业,在其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泰国旅游在国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在世界旅游市场中位列前十。虽然泰国旅游规模庞大,经济效益良好,但是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目前泰国旅游管理中主要以《旅游和导游执业法》作为旅游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该法规对旅游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包括旅游监管、导游资质确认、旅游经营申请等内容。但该法在旅游合同的法律依据方面规范较少。在旅游合同中,包价旅游合同是其重要类型之一,在法律关系方面相对复杂、特殊,牵扯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践中也很容易产生纠纷,但是现阶段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有许多不足。本文主要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主,对其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缺陷进行分析,并根据问题的成因提出了与之对应的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泰国该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此研究对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与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将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维护泰国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泰国的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在研究中主要运用了比较法、文献法。首先,以泰国旅游法...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泰国研究现状
1.2.2 中国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
1.3 主要研究内容
1.4 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 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演进
2.1 《旅游和导游执业法》
2.2 《消费者保护法》
2.3 《消费者案例程序法》
2.4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2.5 《泰王国民商法典》
2.6 本章小结
第3章 泰国包价旅游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3.1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时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1.1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3.1.2 包价旅游宣传广告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3.2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2.1 组团社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履行承担责任不明确
3.2.2 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方面对旅游者权益保护不足
3.2.3 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害
3.2.4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效率低
3.3 包价旅游合同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3.1 对包价旅游宣传广告的内容监管不足
3.3.2 《旅游和导游执业法》中监督管理规定不合理
3.3.3 监管主体间沟通机制不畅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的建议和措施
4.1 法律规范层面
4.1.1 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1.2 明确宣传广告的法律效力
4.1.3 规定组团社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履行承担严格责任
4.1.4 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方面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4.1.5 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4.2 行政监管层面
4.2.1 赋予国家旅游和导游委员会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权
4.2.2 赋予国家旅游和导游委员会对合同内容的监督权
4.2.3 完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
4.2.4 加强监管主体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4.3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42336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泰国研究现状
1.2.2 中国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
1.3 主要研究内容
1.4 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 泰国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演进
2.1 《旅游和导游执业法》
2.2 《消费者保护法》
2.3 《消费者案例程序法》
2.4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2.5 《泰王国民商法典》
2.6 本章小结
第3章 泰国包价旅游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3.1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时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1.1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3.1.2 包价旅游宣传广告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3.2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2.1 组团社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履行承担责任不明确
3.2.2 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方面对旅游者权益保护不足
3.2.3 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害
3.2.4 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效率低
3.3 包价旅游合同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3.3.1 对包价旅游宣传广告的内容监管不足
3.3.2 《旅游和导游执业法》中监督管理规定不合理
3.3.3 监管主体间沟通机制不畅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完善泰国包价旅游合同的建议和措施
4.1 法律规范层面
4.1.1 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1.2 明确宣传广告的法律效力
4.1.3 规定组团社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履行承担严格责任
4.1.4 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方面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4.1.5 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4.2 行政监管层面
4.2.1 赋予国家旅游和导游委员会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权
4.2.2 赋予国家旅游和导游委员会对合同内容的监督权
4.2.3 完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
4.2.4 加强监管主体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4.3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4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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