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一、导论
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急剧变迁,世界如何治理即“全球治理”成为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法律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与工具之一,即使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也一样。实际上,在全球治理中,国际经济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全球治理的实施机制呈现多样化状态,要比具体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广泛,但与其他实施机制相比,后者在“稳定性”、“确定性”、“责任性”、“透明度”、“有效性”等方面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因而成为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同时,全球化改变着长期以来单纯依赖国家层面的治理形式。这时,国家仍然是主要的行为者,但有效的全球治理要求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在不同层面的行动协调在一起,形成网络化与多层次的治理结构。面对这一变化,国际经济法必须要遵从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客观规律,适应其内在要求以及发展变化,以改变或创新具体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形式,促进全球治理的进程。2007年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继而发展成为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及伴随而来的全球货币泛滥、欧债危机、经济低迷等各种问题,使原有的全球治理模式受到极大的挑战,“世界应如何治理”再一次成为国内外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从历史的角度看,没有哪一种方案或制度安排会一成不变或一劳永逸地解决它们所针对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现实基础的变化不断地做出修改或调整,解决了现存的问题又必须面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新问题。全球治理亦是如此。金融危机席卷世界,表明全球化及其影响已经往深度拓展。此时,全球治理需要做相应的变化与调整,并往深度与广度方向发展,即进入“深度全球治理”的更高层次。
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见证了全球治理的重大调整与变化,尤其是表现在传统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颓势以及新的治理中心的崛起上,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无能为力;世贸组织(WTO)多哈会议的止步不前;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在危机治理中脱颖而出,迅速崛起,形成新的全球治理中心。同时,无论是全球治理模式或权力的调整,还是治理手段与方式的改变,都要求国际经济法做出适应性的发展、变化乃至转型。
二、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事实上,在后危机时代深度全球治理的视野下,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架构与运作模式,国际经济立法的价值观念、形式、内容乃至执法与司法的操作实践,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做出适应性的调整与改变。
首先,在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中,发展中国家中发展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地位呈现上升姿态。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后续影响沉重地打击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给予了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崛起的机会。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长期失衡的权力结构得到一次重大调整,在权力的金字塔体系中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得以上升。反映到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立法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力与地位总体呈上升趋势,发达国家的权力呈相对缩减状态。虽然在总体上仍然是发达国家占据权力的主导地位,新兴市场国家居于权力的边缘,但权力对比的悬殊度显然有所降低。具体来讲,在危机的治理与机制的调整过程中,一些新生或原本处于弱势的国际经济组织如G20、FSB、BCBS等,扮演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在危机爆发前,全球治理的核心权力控制在发达国家组成的7国集团(G7)手中;危机爆发后至今,G20却一跃成为危机治理的中流砥柱。2009年,G20的领导人正式宣布,该组织已取代G8成为全球经济合作的首要论坛。与原来的G7相比,G20将中国、南非、阿根廷、巴西、印度、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及韩国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扩容进去,从而将全球治理的权力结构从原来由发达国家垄断转变成与新兴市场国家有限共享。同时,危机治理中表现突出的BCBS与FSB等,也实现了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2009年3月,原主要由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的BCBS吸收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等为该组织的新成员。2009年4月在伦敦举行的G20金融峰会决定,将FSB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国。此外,IMF的投票权也在2010年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超过6%的份额。无疑,以上国际经济组织权力结构的调整,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影响日益显著的背景下,对其在全球治理中的权力大小所作出的与影响力相符的一次重大调整。而新兴市场国家进入全球治理的权力核心的事实,也将对相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以及制定与执行的规范或文件的内容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更大程度上体现出国际社会的各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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