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就业协议对就业的抑制作用及消除措施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7 10:45
论文摘要 在促进就业背景下,作为确立毕业生劳动关系,实现学校就业条件下的用人制度,用人单位通常与毕业生签订补充条款约定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因缺乏统一规范,往往出现侵犯毕业生就业权利问题。因此,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就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3.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不应主导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生效与否进行干涉。而只履行其管理者的职责,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统计和派遣工作,明确自身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管理身份。
(二)确立就业协议为 “特殊劳动合同” 法律性质,确实保护毕业生就业权利
目前,有关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研究较多。笔者认为,无论何种观点不应只为追求学术的创新而忽视现实的需要。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应立足现实,站在促进就业的立场上,体现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利益的调整和正义价值。
“特殊劳动合同说”是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本身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点,因此称之为特殊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差别,实质目的和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主权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应当体现出对毕业生倾斜保护,特别是在签约和解约环节,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和择业自主权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应是特殊劳动合同。
(三)明确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管理职责,确保毕业生就业
笔者认为,虽然学校存在制约毕业生就业的的现象,但不能否定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和价值。因为学校能发挥其管理者的作用,学校有义务对学生就业情况、签约情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指导和监督:一方面便于统计就业率,办理报到派遣手续;另一方面也避免涉世不深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被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因此,高校有必要对毕业生的签约情况进行干预和管理,但不应对协议是否生效起决定性的作用,而应退出法律主体的身份,这样既可以更好的履行其管理职责,又不会出现因介入用人的单位和毕业生的劳动关系,,而使起自身陷于的尴尬境地。
只有完善就业协议书的立法,明确就业协议书的“特殊劳动合同”法律性质,体现法律对毕业生的倾斜保护,理顺学校的职责才可以消除就业协议制度对就业的制约作用,实现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目的。
本文编号:3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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