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04-27 10:40
论文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自己国家的安全以及主权维护意识变得更加强烈,对海洋权益的诉求也日益高涨。《联合国海洋公约》在1982年正式颁布生效以后,中国和日本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矛盾便漏出端倪,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化解问题愈演愈烈。
论文关键词 国际法 东海大陆架 大陆架划分
一、东海大陆架问题的一般理论界定
(一)东海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众多周知,东海海域尤其是以钓鱼岛为主的群岛附近的海域,以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著称。1974年,日本在无视中国的强烈反对并且排斥中国参与的情况下,与韩国共同签署了关于东海中间线以东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协定。中国政府对此也发表了公开声明,强烈谴责日本行为并且指出日本与韩国的协定无效。之后,日本大使馆便向中国递交了一份按照中间线划分东海海域的地图。
2004年,日本东京《中日新闻》上刊登了一篇关于中日海域建设天然气开采的文章,我国的春晓天然油气田比之前建成的平湖油气田向东靠近65公里,有向东海扩张,独占东海资源的倾向。之后,日本政府便采取了一系列的错误措施,无视中国关于解决东海问题的方案,,中日关系进一步紧张。
2008年6月,中国和日本两国公布了《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这为中日两国关于合理解决中日东海问题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中日东海问题还需要中日两国双方共同的努力才能够解决。
(二)关于东海大陆架相关概述
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关于大陆架的概念,最先发迹与地质学。关于大陆架及其与大陆架相关的一些概念,在《大陆架公约》中做了系统的规定。之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将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通过上述对大陆架的概念规定,可以看出大陆架的衡量标准有两项,一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二是扩展至200海里。但是后者只是对前者标准的一项补充,只有当一国的领土延伸不到200海里时,才会顺延至200海里。与此同时,《公约》也做出了关于领土延伸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的限制性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一个沿海国的大陆架,其外部界限以领海基线为基准,不得超出350海里,或者以2500米的等深线为基准,沿海国大陆架不得超出基准100海里。
(三)关于大陆架权利属性分析
1.专属于沿海国。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大陆架所蕴含的资源应当尤其沿海国进行开发。其他任何国家未经过该沿海国的允许,不得从事海洋资源开发等相关活动。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是任何其他国家或者个人未经沿海国的允许对大陆架进行开探的可能性丧失。
2.权力的固有性。沿海国对大陆架资源的开探权利是固有的,不需要借助其他公约或者声明才能取得的。简单来说,沿海国对大陆架的开发权利已经经过了国际法的认可,不需要其他任何国家的承认或者签署任何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定,也无需沿海国发出任何单方面的声明。
二、日本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的主张及原因探析
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日本主张的是采用中间线原则。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提出关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采用中间线原则;后又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指出日本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中间线……中间线将取代那条线。基于日本提出的主张分析,发现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日本自身资源匮乏
日本本身是一个自然资源比较匮乏的岛国,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与其本身具有的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已经严重限制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寻找更多的资源突破口发展经济成立首要的任务,对其而言,采用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原则是最有益的方式,为保障本国的利益,以获取更多的东海海域的海洋资源。
(二)海洋国家战略
这是日本觊觎东海的一个基本的因素。日本是一个岛国,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海洋战略自古以来就是其国家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战略。在日本国内提出了“海权论”的说法,他们认为自古以来日本就有着庞大海洋军队,只是基于二战的战败才走上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发展道路,日本本身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的限制,导致他们不能够走上与大陆国家结盟的道路,海洋战略便日益兴盛。
(三)中国的崛起
近年来,无论是在经济上的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的总额远远地超过了一直优越的日本;还是在国际政治上中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强大并且稳固,具有强硬的话语权,这些无一不对日本的地位产生动摇。日本借东海问题与中国搞对立,以此来限制中国的发展。
三、中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的主张及原因探析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的层面上,公平原则和延伸原则一直是我们国家对于这一问题的一贯主张。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安致远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
中国之所以如此重视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总结原因如下:
(一)自然资源因子
东海海域尤其是钓鱼岛附近的群岛海域是自然资源最富饶的地方,中国是一个具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虽然自然资源的总量位居前列,但是人均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上的其他的国家。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发展理念尚未从粗犷型向集约型的完全转变,自然资源也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瓶颈。
(二)国家主权因子
东海划界问题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自然资源损失的问题,而是关乎着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完整的问题。一个国家的主权是最神圣的,是不容许任何其他国家进行侵犯的,更何况是与人分享。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日两国关于这个问题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从中国的主权角度、中国的经济发展角度或者是对外战略上,中国都不能对此作出让步,这关乎着一个国家的尊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国家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民众都在为国家的主权完整作出努力,完成中华复兴的大一统,对于这一问题不可以也不会作出任何迁就。
(三)地理位置因子
东海海域拥有众多群岛,以钓鱼岛为例。钓鱼岛位于中国大陆与日本冲绳之间,不仅对中国台湾的军事防御具有重要的意义,甚至是对中国整个东南沿海方向的国防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战争中,岛屿起着重要的屏障作用,如果日本真的侵占钓鱼岛并在此建立基地,则会锁住中国地理的咽喉,对中国的政治和军事将是一个重要的威胁。
四、关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中日双方无论是以什么方式进行解决,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和《公约》的,禁止使用武力解决或者是威胁的手段,不仅不能有效的解决中日双方关于大陆架划界问题,甚至会引起国际争端的产生,与和谐主题相违背。
(一)利用《公约》进行解决,加强对《公约》的理解
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正确的战略、政策是一个沿海国家实现其海洋权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个海洋大国要实现自己的海洋权益,都必须在《公约》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遵守海洋法规。同时海洋权益的开发以及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各种海洋区域制度,无论是从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开发还是岛屿归属问题,都全面而又系统的进行了规定,《公约》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对区域间的海洋权益争端问题要采用和平的方式进行解决,维护区域之间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这里的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谈判或者协商达成政府之间的协议,主要开发和分配尚未最后分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存在的自然资源,共同对重叠区行使管辖权。 共同开发是一项双赢的举措,既不会伤及任何一方的国家尊严或者主权问题,同时也是双方解决目前资源短缺的一个破冰点。虽然在《公约》中并没有提到共同开发的含义,但是共同开发已经明确并且在现实中得以合理的应用。中日双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共同开发可以参照《关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和被澳大利亚区域内的合作区域条约》进行共同开发。
关于共同开发,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在地质学层面上双方进行合作。简单的来说就是对跨越己定边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各自领域内的挖掘开采;第二共同作业方式。根据双方的合同让各自有管辖权的开发者共同作业;第三协作方式。由各方开发者签订的合同指定单独的作业管理者代表所有各方开发,向有开发权的各方分配利益的协作方式;第四共同开发方式,就是由各方共有者共同开发;第五合作开发方式。事先对将来发现的共同资源在缔结大陆架划界的协定中加入合作开发的条款。
(三)通过外交手段解决
在解决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方面,主要是采取双边谈判。双边谈判是指两个争端的当事国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或者是签署协议等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海洋疆界以及海洋权益的归属问题。和平仍然是当今世界发展的重要的主题之一,一切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都应该本着公平、和平的原则进行解决。无论是采用法律手段还是采用暴力手段,都是一种需要耗时耗力的方式,而且出现什么样的结果也是未可知的。通过外交手段进行协商谈判,可以尽快解决问题,也为中日双方进行共同开发资源,发展国内经济提供契机。因此,通过外交手段是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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