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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母子公司“控制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欧盟竞争法为借鉴

发布时间:2024-05-18 15:47
  拥有各自独立法人人格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下,极易引发母公司控制下属子公司从事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现象。而其中一个重要影响根源在于母子公司构架下暗含着“干”与“枝”的关系,“干”可以控制着“枝”的生长方向、模式与进度来为自己攫取更多“养分”。当前,国内在该现象的规制实践上,陷入了主体地位界定模糊、执法尺度不一、处罚范围难以把握的困囿。通过整理部分现实发生的“借枝谋利,弃枝保干”案例,本文探讨了宜对母子公司间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进行积极与消极之分,使得母公司利用子公司、控制公司利用代理公司从事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归责于替代责任和过失责任之上,进而建立一种兼顾较低规制成本与较大社会收益,涵盖公司间控制的行为、责任、适用、豁免的立体责任机制,以期更好地增强经济社会的治理体系密度和治理能力精度。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缘起
二、母子公司控制行为的责任机理分析
    (一) 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
    (二) 控制:企业特性的内含之意
    (三) 积极和消极:控制行为的种类之分
        1. 积极控制
        2. 消极控制
    (四) 责任:控制行为的规范内核
    (五) 经济性:规制控制行为的成本分析
        1. 信息的不对称
        2. 执行成本差别
三、我国母子公司间垄断协议的规制现状
    (一) 国内司法裁判下的子公司协同垄断
    (二) 国内行政处罚下的子公司协同垄断
    (三) 母子公司间垄断协议的规制困境
四、控制行为下的具体公司责任
    (一) 控制行为下的公司责任目标
    (二) 控制行为下的公司责任分类
        1. 替代责任
        2. 过失责任
    (三) 控制行为下的公司责任适用及适用豁免
        1. 母子公司行为的责任适用
        2. 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适用
        3. 消极持股行为的责任适用
        4. 控制行为下的公司责任适用豁免
五、控制行为下公司履责的外在保障
    (一) 规范经营的具体指标
    (二) 可行的激励方式
    (三) 常态化激励的赋收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7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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