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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立法:理论检视与规则完善

发布时间:2024-05-19 03:02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大多准用关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规定法律适用效果基本相同。《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修改应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出租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的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
    (一)《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性质的立法态度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分析
        1.航次租船合同性质的认定标准
        2.航次租船合同性质的理论观点
二、《海商法》中航次租船合同立法体例的评价
    (一)航次租船合同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功能
        1.任意性规范:引导缔约与补充合同
        2.强制性规范:矫正自由与维护公益
    (二)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特别规定地位
    (三)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位置安排
三、《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修改完善
    (一)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
    (二)维持承运人责任规定作为任意性规范适用
    (三)规定运输单证“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
    (四)完善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规定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7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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