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竞争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10-15 20:13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已经成为变成了互联网大国。在这样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加入了互联网市场,这些互联网企业提升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加快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新兴的产业,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从原来单一的经营模式开始向不同领域发展,现阶段最受到重视的就是大数据领域。大数据最初仅是一项提升检索信息速度与层次的算法技术,但随着大数据价值的不断开发,数据逐渐成为抢夺竞争对手核心资源、用户流量的重要手段。这使得大数据成为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工具,互联网企业对大数据的竞争愈发激烈,大数据竞争纠纷案件开始逐渐增多。如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件、新浪诉脉脉案件、“3Q大战”等。这些案件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有着明显地区别,这些案件其中一个争议点就是互联网企业大数据的使用。正当的使用大数据不但可以促进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还可以促进大数据行业的发展。但大数据不正当使用则会破坏互联网企业之间正常的竞争。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破坏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在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规制,但该法律...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界定
2.1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的内涵
2.2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分析
2.2.1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认定
2.2.2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特征
2.2.3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表现形式
2.3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危害性
2.3.1 侵害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
2.3.2 损害用户和公共利益
2.3.3 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第3章 适用竞争法规制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原因分析
3.1 著作权法规制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存在的困境
3.1.1 大数据构成作品与否的认定
3.1.2 著作权法赔偿标准上的不足
3.2 民法和侵权法规制大数据不正当使用的困境
3.2.1 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限定性
3.2.2 侵权法的规制困境
3.3 互联网单独立法规制的局限性
3.4 竞争法规制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必要性
3.4.1 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符合竞争法规制范围
3.4.2 保障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更灵活
3.4.3 损害赔偿的补偿效果较好
第4章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4.1 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规制现状
4.1.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现状
4.1.2 反垄断法规制现状
4.2 竞争实体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4.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4.2.2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
4.3 竞争程序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4.3.1 诉前止损制度的缺失和诉后执行的问题
4.3.2 举证分配责任不合理
第5章 完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建议
5.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完善
5.1.1 增设互联网领域一般条款
5.1.2 增设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具体条款
5.1.3 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责任条款的完善
5.2 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5.2.1 界定大数据市场
5.2.2 优化大数据滥用优势行为中需要考虑的要素
5.2.3 使用大数据算法垄断行为的完善
5.3 竞争法救济程序规制的完善
5.3.1 制定诉前止损机制和诉后执行的完善
5.3.2 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第6章 结语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07947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界定
2.1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的内涵
2.2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分析
2.2.1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认定
2.2.2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特征
2.2.3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表现形式
2.3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危害性
2.3.1 侵害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
2.3.2 损害用户和公共利益
2.3.3 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第3章 适用竞争法规制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原因分析
3.1 著作权法规制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存在的困境
3.1.1 大数据构成作品与否的认定
3.1.2 著作权法赔偿标准上的不足
3.2 民法和侵权法规制大数据不正当使用的困境
3.2.1 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限定性
3.2.2 侵权法的规制困境
3.3 互联网单独立法规制的局限性
3.4 竞争法规制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必要性
3.4.1 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符合竞争法规制范围
3.4.2 保障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更灵活
3.4.3 损害赔偿的补偿效果较好
第4章 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4.1 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规制现状
4.1.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现状
4.1.2 反垄断法规制现状
4.2 竞争实体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4.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4.2.2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
4.3 竞争程序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4.3.1 诉前止损制度的缺失和诉后执行的问题
4.3.2 举证分配责任不合理
第5章 完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建议
5.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完善
5.1.1 增设互联网领域一般条款
5.1.2 增设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具体条款
5.1.3 大数据不正当使用行为责任条款的完善
5.2 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5.2.1 界定大数据市场
5.2.2 优化大数据滥用优势行为中需要考虑的要素
5.2.3 使用大数据算法垄断行为的完善
5.3 竞争法救济程序规制的完善
5.3.1 制定诉前止损机制和诉后执行的完善
5.3.2 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第6章 结语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0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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