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评价之逻辑修正
发布时间:2024-11-28 22:06
对格式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评价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多见于《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零散司法解释,因法律规范自身不尽完善和对法律适用逻辑的误解,致使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和法律规范混用的乱象时有发生。文章以规范内容和逻辑冲突为中心,审查对格式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评价的法律适用并建议改善现行立法以修正其适用逻辑。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目前我国法律对保险免责条款的界定及效力判断
二、法律适用逻辑的考察
(一)立法考察
(二)逻辑冲突审查
三、逻辑冲突的应对方案
(一)“订立规则”无效力评价
(二)应确认内容控制“合理性”要求的法律标准
(三)“合法性”首要原则介入
(四)《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
四、逻辑修正之司法建议
本文编号:401283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目前我国法律对保险免责条款的界定及效力判断
二、法律适用逻辑的考察
(一)立法考察
(二)逻辑冲突审查
三、逻辑冲突的应对方案
(一)“订立规则”无效力评价
(二)应确认内容控制“合理性”要求的法律标准
(三)“合法性”首要原则介入
(四)《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
四、逻辑修正之司法建议
本文编号:40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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