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解释函令——基于台湾地区税法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06-25 11:17
本文关键词:论税法解释函令——基于台湾地区税法理论与实践的探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征税权力作为一种"事关毁灭的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但在税收稽征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却是主管机关发布的浩如烟海、频繁变更的解释函令,税收法定原则实有被架空之危险,因此必须将税法解释函令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众多的"行政法院"判决、一系列"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以及税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与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在台湾地区,税法解释函令性质上属于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规则,对税收稽征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拘束力,对人民及司法机关并无拘束力,解释函令不是税法的法源,制订解释函令必须遵循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及依照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合乎目的的、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作者单位】: 江苏理工学院财税法学研究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研一部;
【关键词】: 税法 解释函令 租税法律主义 行政规则 法规命令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税权的宪法控制研究”(13YJA820006)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税权的宪法控制研究”(2013SJD820004) 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项目之成果
【分类号】:D922.22
【正文快照】: 目次 一、税法解释函令的性质与类型 (一)解释函令之性质 (二)税法解释函令的类型 二、税法解释函令的作用及效力范围 三、税法解释函令不是税法的法源 四、税法解释函令制订与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制订税法解释函令应遵循的准则 (二)税法解释函令能否溯及适用?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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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敬淼;;税务令函的合理化探讨[J];行政与法;2012年05期
2 ;[J];;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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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8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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