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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8-01 18:07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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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有其意思形成过程。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便充当了自然人“大脑”的角色,通过决议形成公司的内部意思。众股东集聚一堂召开股东大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股东大会与破产债权人会议、业主大会等民商事单行法中的其他会议相比,其程序规则已较为健全,但也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缺少系统的议事程序。现行立法只规定了主持人的资格问题和股东的质询权问题,未涉及诸如辩论这样的关键程序。其次,表决程序的规定也不够完备,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法定比例,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定比例;二是《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和范围显得单一;三是我国股东大会采用的计票方式仅有资本多数决和累积投票制两种,由于不同的计票方式很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果,仅规定以上两种计票方式,就显得粗略。再次,程序瑕疵的类型不全面和决议的效力规定过于笼统。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立法只将召集瑕疵和表决瑕疵纳入程序瑕疵中,摒弃了议事瑕疵。无论程序瑕疵严重与否,决议的效力都被判定为可撤销,立法未区别对待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的决议效力。最后,违反决议程序的追责制度缺失。立法和理论研究注重瑕疵决议的效力问题,鲜有学者注意到必须追究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责任。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股东大会决议性质的认识错误。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使有许多学者论证了股东大会决议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应适用独特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但主流观点仍没有突破法律行为的理论框架。这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制度设计带来许多不良影响:首先,法律行为理论缺少程序理论,其关注的核心点在于个人的意思表示,程序内容只是附带的被提及。这造成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缺少部分程序内容。其次,法律行为崇尚意思自治原则,决议崇尚多数决原则,两者的理念相互冲突。虽然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早已确立了民主原则,但其中的表决程序还没有全而贯彻该原则。再次,因程序理论缺位,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自然被忽视,程序瑕疵无论严重与否,其效力一律被认定为可撤销。最后,法律行为理论无法为股东大会决议的多数决规则提供理论支撑,且其以合同为重心,冷落决议。民事责任也以合同责任为重心,决议责任自然被摒弃。基于此,本文认为应正确认识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借鉴“意思形成说”来定性股东大会决议,将正当程序原则、民主原则、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决议责任理论运用至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制度设计中,以期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制度。文章具体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议事程序、表决程序、瑕疵决议的效力后果和违反决议程序的追责规定,指出了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缺少系统的议事程序、表决程序的部分规定存在缺陷、程序瑕疵的类型不全面和决议的效力规定过于笼统、决议程序的责任规定空白。第二部分分析了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不足的原因,提出了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理论依据。许多观点将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归入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导致正当程序理论缺位;民主原则没有被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全面的贯彻,导致表决程序的部分规定存在缺陷;法律行为理论下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被忽视,造成严重的程序瑕疵的决议效力定性错误:重合同轻决议的思维方式导致决议责任制度缺失。故此,文章借鉴了“意思形成说”来重新定性股东大会决议,提出了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理论依据,并引入程序的独立性价值理论和决议责任理论来优化程序瑕疵的决议效力和填补决议程序责任的空白。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或台湾地区的典型议事程序与表决程序的部分内容、程序瑕疵的类型和瑕疵决议的效力、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上述国家和地区程序规则的优缺点,得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应借鉴他国典型议事规则来完善议事程序;学习国外和台湾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优化表决程序;增加程序瑕疵的类型,区分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的决议效力: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违反决议的责任和移植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从而建立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责任制度。
【关键词】:决议程序 股东大会 程序瑕疵 正当程序 违反决议的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1
  • 一、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1-23
  • (一) 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立法现状11-15
  • 1.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
  • 2.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12-13
  • 3.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3-14
  • 4. 程序瑕疵的决议效力及其责任14-15
  • (二)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的问题15-23
  • 1.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缺乏系统的议事程序15-17
  • 2.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缺乏全面的表决程序17-20
  • 3. 程序瑕疵的类型与决议效力的规定不全面20-21
  • 4. 程序瑕疵的决议责任形态空白21-23
  • 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法理偏差及其矫正23-33
  • (一)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法理偏差23-26
  • 1. 决议的性质认识错误导致程序理论缺位23-24
  • 2. 法律行为理论下决议程序的内在价值被忽视24-25
  • 3. 重合同轻决议的思维方式导致决议责任制度缺失25-26
  • (二)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法理矫正26-33
  • 1. 正确认识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26-27
  • 2. 重视决议程序的独立性价值27-28
  • 3. 引入决议责任理论以填补追责内容的空白28-29
  • 4. 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理论依据29-33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典型决议程序的规定及其启示33-46
  • (一)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规定33-38
  • 1. 《罗伯特议事规则》关于主持人职权的规定33-35
  • 2. 《罗伯特议事规则》关于辩论程序的规定35-37
  • 3. 《罗伯特议事规则》关于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规定37-38
  • (二)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典型表决程序的内容规定38-42
  • 1. 股东法定出席比例的规定38-39
  • 2.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39-40
  • 3. 计票方法的规定40-42
  • (三) 国外程序瑕疵的类型与决议效力的规定42-44
  • 1. 《德国股份法》关于程序瑕疵的类型与决议效力的规定42-43
  • 2. 日、韩《公司法》关于程序瑕疵的类型与决议效力的规定43-44
  • (四) 上述制度对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启示44-46
  • 四、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制度的若干建议46-52
  • (一) 完善议事程序46-47
  • 1. 明确规定主持人的职权46-47
  • 2. 引入公开辩论程序47
  • (二) 优化表决程序47-49
  • 1. 设置股东最低法定出席比例47-48
  • 2. 拓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48-49
  • 3. 增加计票方法49
  • (三) 完善程序瑕疵的类型与违反决议程序的效力后果49-50
  • 1. 将议事程序瑕疵增加到程序瑕疵之中49
  • 2. 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决议效力变更为无效49-50
  • (四) 建立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制度50-52
  • 结语52-53
  • 参考文献53-56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56-57
  • 致谢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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