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超售”之法律责任辨析
发布时间:2017-08-09 15:09
本文关键词:机票“超售”之法律责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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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航空公司是否就"超售"情事向消费者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从而决定航空公司的格式条款能否有效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告知义务的违反是否构成欺诈从而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航班运输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与《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无法避免的风险"所造成的责任免责的关系问题,是航空运输业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通过分析现行法中的请求权基础,阐述不同合同义务违反类型下的权利救济,主张"超售特别补偿机制"作为最低标准,补偿机制衔接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超售 迟延 给付不能 损害赔偿 《民用航空法》
【基金】: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CFX040)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13YJC820032) 中国法学会青年自选项目(CLS(2014)D054) 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校级课题(15HZK005)
【分类号】:D922.296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7月,肖某购买南航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机票。但在肖某办理登机手续时,南航地勤人员向其告知,由于机票超售,CZ3112号航班满员,肖某无法搭乘。南航安排肖某转签CZ3110航班,并将其升舱至头等舱(机票价格应为2 300元),不加收费用。等候航班到港时,南航安排,
本文编号:64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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