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金补偿条款的效力研究
本文关键词: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金补偿条款的效力研究
【摘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一案中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金补偿的对赌方式持肯定态度,并登载在2014年8月第214期公报上,对后续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裁判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在溢价增资中,该种现金补偿扭曲了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本意,也可能损害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债权人利益而有被撤销风险,且司法实务中现金补偿方式亦存在因显失公平被撤销的风险,建议本着估值调整之本意选择现金补偿主体及合理的计算方式。
【作者单位】: 诸暨市人民法院草塔法庭;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台湾地区国立成功大学;
【关键词】: 对赌协议 投资方 估值调整 目标公司
【分类号】:D922.287;D920.5
【正文快照】: 一、引言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Mechanism,VAM),是为了解决融资过程中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签订一系列金融性条款,目的在于避免对被投资企业现有价值争论不休,共同设定企业未来业绩目标,以实际运行绩效来调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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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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