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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停权基础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1 19:11

  本文关键词: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停权基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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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停权制度,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禁止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制度的价值在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违法、违约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采购环境,保障供应商救济途径,并使得政府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产品与服务。准确把握停权制度的法律原则,有助于防止政府采购人滥用其优势地位而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不良供应商除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外,尚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正确厘清停权处分的法律性质,有助于规范采购人的法律适用及供应商的救济制度选择。《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多种救济途径,有必要研究相关救济制度的衔接关系,以期使供应商权利得到应有之保障。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政府采购 不良供应商 停权处分
【分类号】:D922.2
【正文快照】: 一、不良供应商停权制度法律原则研究(一)政府采购人单方停权制度合宪性原则政府采购停权制度,是指禁止不良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而言,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不得作为中标对象或作为分包商等。政府采购一般采购规模较大,参与政府采购对于供应商而言

本文编号:71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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