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新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21 21:41
本文关键词: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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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司法解释依据"欺诈市场理论",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成立。由于司法解释制定时间较早,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新发展。"新三板"中做市商交易的挂牌公司由于在做市商数量、流动性以及分析师数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因此投资者不能适用交易上因果关系成立的推定。根据"价格影响理论",当被告证明其所披露的信息对于股票价格没有影响时,交易上因果关系不成立。机构投资者在适用交易上因果关系成立的推定时,需要提供研究报告等证明其履行了注意义务。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欺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 交易上因果关系 价格影响理论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引言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1〕的规定,当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因果关系作为联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证券虚假陈述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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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扬宇;;定罪因果关系及认定标准的建构——从两个案例切入[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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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夏起经;;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法学研究;1981年02期
4 梅o,
本文编号:7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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