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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登记抵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时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09-10 01:38

  本文关键词: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登记抵押权在抵押人破产时的效力


  更多相关文章: 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 自动冻结 破产撤销权


【摘要】:登记之对抗力旨在通过允许存有权利冲突的一方拒绝承认另一方的权利诉求来解决登记对抗主义下不可避免的"一物二卖"等难题。故,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仅限于就登记之欠缺具有正当利益之利害关系人。由此,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在未登记时仍得对抗无担保债权。但在抵押人破产时,基于破产法之集体清偿属性,破产管理人得撤销未登记之抵押权。此外,在破产语境下,尚未进行的抵押权登记将因破产法之自动冻结制度而被禁止,甚至抵押权人于破产临界期内业已完成的登记亦会被管理人撤销。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 自动冻结 破产撤销权
【分类号】:D923.2;D922.291.92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引出 在“湖南省益阳市通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凌爱如别除权纠纷案”(1)中,益阳通程水泥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益赫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受理益阳通程水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湖南达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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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2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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