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17-09-11 07:48
本文关键词:论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
【摘要】: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确立了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制度,本文主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正当性,其作用近似于担保人,依据客观责任说各主体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虚假广告连带责任还具有公共政策导向性、建构性、从属性,属于特殊的侵权连带责任。同时,其特殊性决定了归责原则适用的层次性,即先判断广告主责任层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判断连带责任层次,普通领域适用过错责任,特殊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方面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其“条件”、“相当性”更具特色。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主体故意状态下可以适用侵权型惩罚性赔偿,阐释责任主体内部份额的划分与追偿以及广告代言连带责任的完善等问题。
【关键词】:法理分析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第一章 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法理分析9-20
- 第一节 虚假广告的界定9-10
-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9
- 二、虚假广告的特征9-10
- 三、虚假广告的危害性10
- 第二节 责任主体的认定10-14
- 一、广告主10-11
-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11-12
- 三、广告代言人12-14
- 第三节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正当性14-17
- 一、广告代言人、经营者、发布者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14-16
- 二、广告代言人、经营者、发布者的侵害行为具有担保性16-17
- 三、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遵守和执行17
- 第四节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建构性17-20
- 一、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17-18
- 二、侵害行为具有从属性18-20
- 第二章 虚假广告侵权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0-29
- 第一节 归责原则的分层次适用20-23
- 一、归责原则分层次适用的依据21-22
- 二、广告主责任层次22
- 三、连带责任层次22-23
- 第二节 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实施违法行为23-24
- 一、虚假广告应作狭义解释24
- 二、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4
- 第三节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24-25
- 一、损害的界定24-25
- 二、消费者的含义25
- 第四节 违法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5-27
- 一、条件关系之特殊性26-27
- 二、相当性的特殊之处27
- 第五节 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7-29
- 一、故意27-28
- 二、过失28-29
- 第三章 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具体适用与完善29-37
- 第一节 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29-31
- 一、人身损害29-30
- 二、财产损害30-31
- 第二节 侵权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31-33
- 第三节 责任主体内部份额的划分与追偿33-34
- 一、责任主体内部份额的划分33
- 二、追偿权的行使33-34
- 第四节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34-37
- 一、单向连带责任制度34-35
- 二、代言区分为名人型与普通型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致谢41-42
本文编号:82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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