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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中数字出版物版权归属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4-09-02 19:57

摘要:云计算作为一种新兴的计算机技术,对传统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云计算不同于以往数字网络技术的特点,当云计算技术在实践中迅速应用时,传统版权制度在保护版权人合法利益方面很难做到周全’版权人利益与技术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自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过一次修订。我国的版权制度趋于完善,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我过经济的发展,修订后的版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之际,面对云计算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相应的制度调整,以适应科技的发展对版权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国版权法必须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云计算 数字版权 对策


一、云计算一般分析

(一)云计算的含义
目前对于云计算的概念,不同的专家和研究机构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总的来说大概有上百种。以上学者对云计算的定义各有侧重,实质上说,云计算是这样一种技术,它以虚拟技术为核心技术,以规模经济为主要驱动,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由大量的计算机资源组成的资源池为支撑,按照用户需求动态地提供虚拟化的、可伸缩的服务。

(二)云计算的主要特征
在用户向云服务提供商发出需求指令时,云服务提供商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或释放不同的虚拟空间,当用户增加一个需求时,服务器就可以通过增加虚拟空间资源来满足用户的需求,服务器根据用户的需求来分配空间,这样就可以实现空间资源的柔性分配;当用户不在需求虚拟空间资源时,服务器就可释放这些资源。在云计算服务模式中,云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虚拟空间的能力是无限的,这样就实现了 资源利用的动态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终端设备的价格越来越便宜,现在一个人拥有多种终端设备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了,但是随着这些设备的增多,人们在文件的处理和管理上越来越麻烦,当你忘记你需要某些文件的存储位置时,你可能需要查询所有的终端设备,有时候这些设备还不在你的身边。这些都可能会给你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麻烦。然而云计算具有异地处理文件、不同设备间的数据与应用共享的功能。在云计算环境下,用户只保留一份最新的文件在公共云端,所有具有进入权限的用户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多人,不同地方对同一资源的共享。
…………

二、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一)合理使用制度一般理论
美国法院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系统化,在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正式规定了著名的判例合理使用的四点标准,美国版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系统规定,对以后各国版权法立法产生了普遍影响。《伯尼尔公约》、《罗马公约》都先后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从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合理使用制度是与版权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合理使用制度时,要清楚地界定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界限。

(二)合理使用制度价值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体系就是“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价值模式。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同时又不得损害个人的合法利益。它体现了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首先,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版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版权法律制度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如果版权法过分的专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知识的共享和社会的良性发展,版权制度的设计应当顾及广大使用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追求。其次,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同样体现了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合理使用制度是对版权人权利的适当限制,但是这种现实不是绝对的,法律对版权人权利的限制并不等同于对版权人权利的剥夺。版权是个人意志的体现,是个人意志的产物,其具有相当的排他性,版权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适用的范围,如果使用人的行为并不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那么使用者就构成侵权,版权法只是适当的对版权人的权益加以限制,版权法的这一限制性规定本身就体现了版权法对于权利人个人权利的保护。


三、云储存服务提供商的侵权问题 ..........13
(一)云计算环境下直接侵权问题 .............13
(二)云计算环境下间接侵权问题 ...........14
四、云计算模式下作品出租权问题 ........16
(一)出租权的一般理论 ......... 16
(二)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出租权问题分析 ..........17
五、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临时性复制问题 ...........19
(一)临时性复制的一般理论............. 19

六、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一)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的制度原则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出,云计算目前正在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大家都认为云计算是未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方向;但对于云计算究竟是什么,它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公共管理的支持,对人们的消费观念的影响,云计算到底能够给用户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模糊的。云计算技术的成熟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这些支持不仅单纯的是指技术方面,它还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许多层面。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在云计算发展过程中“非中立性技术运用”屡见不鲜,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云计算在本质上是价值中立的,云计算对于用户和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影响不是技术本身所决定的,而取决于什么人用来做什么。因此对于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的保护我们必须要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不能因为问题的存在而阻碍技术的发展。

(二)完善云计算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1)在版权财产权方面,本次草案从新对复制权做出了定义,“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但是草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以数字化的方式对作品进行复试是否包含临时性复制。如果包含,那么用户在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软件时,由于软件运行不可避免的进入用户的计算机内存中构成复制,这就使用户陷入了版权的侵权。笔者认为,在计算机操作过程中,临时性复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种复制行为只是计算机在处理数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在用户使用作品时不自觉发生的,现实中绝大多数的用户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会发生侵权。如果将临时性复制规定为复制行为的一种,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同时这将使云计算产业陷入没完没了诉讼纠纷,这对云计算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为了达到技术的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笔者认为,我国版权法应当进一步明确临时性复制将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用户基于云计算模式所形成的临时性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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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权利来源于利益,版权制度源于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商业利益。从历史上看,自从1709年第一部以保护作者权利为目的的《安娜女王法》通过以后,版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大变革,但是版权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与科技的创新发展有关。现代版权制度的宗旨和目标就是寻求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版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版权制度一直在保护版权人利益和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繁荣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云计算作为一种新兴的计算机技术,对传统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云计算不同于以往数字网络技术的特点,当云计算技术在实践中迅速应用时,传统版权制度在保护版权人合法利益方面很难做到周全’版权人利益与技术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自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过一次修订。我国的版权制度趋于完善,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我过经济的发展,修订后的版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之际,面对云计算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相应的制度调整,以适应科技的发展对版权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国版权法必须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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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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