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中购房消费者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4 17:47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中购房消费者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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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进行了细化,经过长时间司法实践,对购房消费者主体范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存在购房人权利主体范围不清的问题,法律对如何解释购房"消费者"未做出具体规定。文章立足法理基础层面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批复》第2条中"消费者"这一权利主体的范围和法理解释,以期对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购房者权利 消费者 主体范围
【分类号】:D922.297
【正文快照】: 我国《合同法》在第286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且2002年最高院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法律制度层面历史性确立了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1]。但是由于《批复》较为笼统,导致购房主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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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琦;;申办私营企业路宽了[J];上海人大月刊;200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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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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