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9 21:28
本文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研究 出处:《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是产生、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有力措施,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律要件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其意义和作用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如何健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特别是规范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减少无效劳动合同的发生,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研究:一是无效劳动合同概述,主要介绍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分类和发展历程;二是导致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分析,即合同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形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三是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确认;四是对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评析,包括法律规定、积极作用、存在的问题等;五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即修正无效劳动合同认定的价值取向、设立劳动合同可撤销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确认非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文从研究劳动合同的一般理论入手,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借鉴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相关制度设计,对比研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结合具体实务操作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对劳动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在全面、系统研究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独立的见解,主要是:借鉴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系统阐述了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及法理基础;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中的“法律”应当作宽泛解释;劳动合同无效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害方损失;劳动合同无效可以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人都可以对无效劳动合同予以主张;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积极意义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矛盾;修正无效劳动合同认定的价值取向;规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确认非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等。 通过研究,本文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结论是:无效劳动合同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但由于对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视、研究不够,在实务操作中还存在两方面突出的问题:一是将无效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解除认定和处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过于拘泥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必备条款,客观上扩大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和范围。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承认无效劳动合同的客观存在,依法规范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理性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必备条款,尽量减少无效劳动合同的发生,这样才能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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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52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杨彬;劳动合同效力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华;劳动合同基本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8年
2 雷洁淇;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35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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