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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通过法律的维权—以中国转型期“农民工”的维权途径选择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28 20:53

  农民工,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特色的产物,是社会转型的的产物,是见证中国历史、制度和社会变迁的标本。农民工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现已成为一支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不可忽视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复杂的现实社会原因以及政策因素等,农民工长期处于受歧视、受排挤以及不断被“边缘化”的地位,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压力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巨大拉力的双重作用下,在主要为了增加收入的动机和目的支配之下,农民进入了城市,成为了农民工。但是,大范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农民工及其家庭因工资被拖欠而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这就使得农民工和欠薪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尖锐化。因而当工资被拖欠之后,他们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或者方式(包括法律的和非法律的甚至是非法的途径)来讨回自己的工资。诸如有的通过自焚、服毒、跳楼、跳塔吊等自杀手段维权抗争,有的甚至通过集体上街、静坐堵路、暴力攻击欠薪者等非法手段维权抗争,还有的寄希望于‘领导批示”等。因为农民工讨薪而发生的诸种维权行动频频见诸各种媒体,很多维权方式匪夷所思。令人困惑的是,在这个“走向法治”的时代,为何还有如此多的非法律途径的维权方式?文章使用类型化的方法把农民工维权的途径分为两大类:常规途径和非常规途径。 所谓非常规途径,是指不通过现行法律和制度所提供的救济途径,而是通过私人的或社会的或舆论的或政治的力量等,甚至通过暴力的,非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包括“领导批示”维权、群体性维权、个体暴力维权和“自杀式”维权。通常一开始,权益受侵害的农民工会通过常规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当他们屡屡受挫,并从日常的经验当中得知这是一种成本高昂且收效甚微的维权方式时,他们便会转向其他的方式,即非常规的救济途径。在这种非常规的诸方式中,通常先去选择最为经济实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自杀和杀人往往是最后迫不得已的方法。也正因此,由于自杀式维权的极端悲剧性和暴力维权的强烈冲突性都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必须加以有效的社会和法律控制。 所谓常规途径,是指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支持的,也即在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之内的维权途径,包括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以及诉讼途径。现行法律制度所支持的常规维权途径或者说救济途径,在我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化进程中,对维护同样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背景的复杂性,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对救济机制有着特殊的要求,诸如要求救济机制具有简便易行,快速便捷,低成本,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内在品性。但是,以上的几种常规方式都不尽符合上述要求,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弊端。因此,当权益受损的农民工不能通过此种途径达致权利的有效实现时,就有了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现实可能性和必然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农民工的维权实践也使得国家权力机构看到了常规救济途径存在的弊端,国家机关为了把这些维权行为纳入到法律控制的轨道,也在不断地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律作为这个社会的重要控制手段;当权利遭受损害后,不能也不应该绕开国家和法律去寻求私力救济或者其他的救济手段。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个人已经把运用社会公权力和暴力的权力让渡给了国家,由国家代为行使。这是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追求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因此,虽然非常规途径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可能使矛盾冲突尖锐化的可能,甚至会导致违法犯罪,因此必须对之加以合理的疏导和控制。对于权利的救济途径也就是纠纷的解决机制,既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解决的局限性,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理性审视非常规途径存在的合理性,从而更加积极地探索各种有益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又要对非常规途径的维权的弊端有清醒的认识,从而对之加以法律的控制。 究竟选择何种途径维权,这不仅取决于维权主体的自身特征,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社会环境、制度环境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的救济机制的制约。同时其长期进行的这种维权行动选择—由于常规途径所存在的弊端而转而寻求非常规途径,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迁。 本文主要采用了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并结合一定的经济分析、比较分析和典型个案分析。调查数据资料来自于政府机构、社会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调查报告。从媒体报道的农民工维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入手,围绕农民工讨薪这一核心而尖锐的问题,力求说明:农民工为何不通过由现行法律制度支持的途径(本文称之为“常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种非常规途径的救济是如何发挥其机制的呢?是什么样的原因致使他们避开了“常规途径”而去选择“非常规途径”呢?如何评价这种维权途径?“常规途径”的弊端何在?农民工的这种“非常规途径”的维权行动与法律制度的变迁有无关系? 全文共5万余字,分为六部分: 引论部分交代了文章要论述的问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 第一章以社会转型为背景,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回顾分析了农民工的发展进程,以展示其社会地位的发展变迁,并说明拖欠工资对农民工的重大影响。 第二章以讨薪为例,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描述分析农民工的非常规维权途径的维权机制。 第三章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帕森斯(Parsons)的社会行动理论来解释农民工为何选择非常规途径维权。 第四章紧接上文对常规维权途径及其存在的局限进行分析和反思,这也是农民工避开常规途径的重要原因。并简要说明了现实中有关国家机关针对这些局限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结论部分指出,究竟选择何种途径维权,这不仅取决于维权主体的自身特征,同时也受到社会环境、制度环境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的救济机制的制约。而且其长期进行的这种维权行动选择在某种意义上也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迁。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2.5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第一章 转型社会中的农民工历史发展进程
    一、“农民工”称谓辨析
    二、农民工的历史由来及其发展
    三、农民为何进城?
    四、农民工权益受损状况分析
    五、小结
第二章 通过非常规途径的农民工维权
    一、“领导批示”维权
    二、群体性维权
    三、个体暴力维权
    四、“自杀式”维权
    五、小结
第三章 为何选择非常规途径
    一、理论解释框架
    二、两类途径的维权成本及效果比较分析
    三、转型期我国的整体法律状况对其路径选择的影响
    四、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环境对其维权路径选择的影响
    五、农民工的自身因素对其维权路径选择的影响
    六、小结
第四章 通过常规途径的农民工维权及其局限和现实应对
    一、劳动争议调解及其局限和现实应对
    二、劳动争议仲裁及其局限和现实应对
    三、诉讼解决及其局限和现实应对
    四、劳动监察及其局限和现实应对
    五、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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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显志;陈慧华;;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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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0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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