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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徒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传统的存续

发布时间:2018-01-12 17:12

  本文关键词:英国学徒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传统的存续 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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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诺曼征服"以后,从亨利二世开始的英格兰司法改革直接催生了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这个法律职业阶层在实践中又与学徒制法律教育互适共生。与欧陆法律教育侧重于对罗马法概念、规则、原则和理论的研习不同,英格兰的学徒制法律教育更侧重于法律实务的操作。这种法律职业教育促进了英格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罗马法复兴运动风靡欧洲之际,顽强地坚守了普通法的独立品格,使普通法能够作为一种与大陆法不同的法律传统延续存在。英国的学徒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传统具有共同的法哲学依据,经验主义是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和学徒制法律教育的哲学基础。但是,英格兰学徒制法律教育最终走向了衰落,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成为英国现代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
[Abstract]:After the Norman Conquest, the judicial reform in England, which began from Henry II, gave birth to the ris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practice, this class of legal professionals is compatible with the apprenticeship system of legal education. It is different from the European legal education in the study of Roman law concepts, rules, principles and theories. The apprenticeship legal education in England focuses more on the operation of legal practice. This kind of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 promotes the forma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in England. This legal profession community tenaciously adhered to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of common law when the Roman Law Revival Movement became popular in Europe. The common law can exist as a kind of legal tradition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continental law. The English apprenticeship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have the same legal philosophy basis. Empiricism is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of the case law tradition and the apprenticeship legal education in England, however, the apprenticeship legal education in England has finally declined. The combination of academic and practical has become the dire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law education in England.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分类号】:D956.1;DD912.5
【正文快照】: 11世纪末,随着罗马法文本在意大利被发现和流传,波伦亚(Bologna)大学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开启了西方近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序幕。其后,波伦亚大学的法律教育制度被移植到欧洲的许多城市。伯尔曼(Harold J.Berman)把西方法律制度的出现与欧洲最早一批大学的建立密切联系起来,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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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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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t,

本文编号:141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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