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
本文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强制性规定 劳动争议 民事法律关系 法定义务 当事人 劳动者 行政法律关系 非约定义务 出处:《人民司法》2010年2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正 【裁判要旨】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而公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变更和让与的,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Abstract]:Participate in social insurance is a legal obligation that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and laborer must fulfill, it is law regulation compulsorily, it is a kind of public law legal relation. And public power is not allowed to give up. Change and transfer, must exercise according to law, otherwise violated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public interest. Pay cost unit and expend individual pay social insurance fee in full amount, it is its legal obligation, not agreement obligation.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y concerned to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cannot violate the mandatory stipulation of law.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s outstanding pay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violate i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law. Its legal relationship i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collection department and the employing unit, not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bor dispute parties.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而公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变更和让与的,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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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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