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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_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17:17

  本文关键词: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

时间:2011-03-24 13:28来源:毕业论文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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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虽然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涉及看似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第一层次是宏观层次.劳动基准法是关

 

  摘要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与其它的法律部门相区别,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由于劳动法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其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此可见劳动法的调整方法对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性。本文从劳动法调整方法的内涵出发,对劳动法的独特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重点论述了其具体的调整方法。
  关键词劳动法 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17-02
  
  一、劳动法调整方法的概念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通过许多调整手段综合实现的,很难总结出某一种抽象的法律调整方法。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这些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基于对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以及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二、劳动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在强势集团面前势单力薄,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或者缺乏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生活面临无以为继的窘境,急需劳动和国家的关怀帮助。他们必须借助劳动或者国家的帮助才能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外国文明史论文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与其它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显著区别。虽然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涉及看似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由于天然的资源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因此,积极履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障之责就成为了劳动法的应有之责,这也是确定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的逻辑起点和必要前提。
  综上可知,由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独特性,由此也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三、劳动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一)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调整方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我国国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和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很容易遭到强势群体的忽视或者侵犯。因此,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法律应该采取对弱势群体中的自然人以倾斜保护(即赋予弱势一方较多的法律权利,而迫使强势一方承担较多的法律义务)的调整方法,计算机论文从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达成新的平衡关系,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种独特的调整方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的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二)多层次的调整方法
  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有多层表现:
  第一层次是宏观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定内容,这部分法定权利和义务是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限制。这在劳动法调整方法的三个层次中,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法劳动基准法的行为,政治哲学论文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财产性和平等性,这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以物质利益为动因进行协商。劳动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给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协商提供了依据。然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而使得这种协商难以完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又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的特点,更易使这种失衡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的方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添了一重保障。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之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整体进行约定,其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由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其也具有某些自律的特点,也具有限制罢工的作用。
  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国债研究论文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使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履行义务,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三)三方调整的方法
  三方调整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具体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体现了个别协商与集体协商的结合、自由协商与国家协商的结合。
  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也蕴含了一定条件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的方法(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但目前该方法在我国还不够完善。而基于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基于与世界劳动立法接轨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把三方调整的方法体现和应用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在劳动立法中体现三方调整的方法
  在制定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站在劳动者一方的立场,代表劳动者提出需要程度;企业组织代表站在企业的立场,提出企业最大承受力的可能程度;政府站在宏观高度立场,居于主导地位,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其合理建议。这样,劳动立法的内容会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执行性。三方对劳动关系的协商,首先就是通过劳动立法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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