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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1-02 19:24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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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讨论学习问题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冯彦君王佳慧摘要:竞止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劳动法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关键词:劳动法;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一、竞业禁止的涵义及立法意义竞业禁止从字面上理解即禁止从事同业的竞争性行为。按禁止性规则解释,竟业禁止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或范围内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相同、相似或有密切联系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竞争性营业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以划芬为以下几类:1.按照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竞业禁止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即不得从事与特定营业有竞争性并具有物质利益的营业行为,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我国〈专利法〉第11条和〈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就属于广义的竞业禁止。狭义的竞业禁止是对特定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而言的,义务...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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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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